程序员午休时健身猝死 被认定工伤 法院:属于在岗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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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程序员因过度加班影响身体健康甚至”过劳死”的新闻时有发生。

  近日,《法治日报》梳理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几起涉及程序员劳动争议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厘清劳动关系双方法律责任,依法保障程序员及相关行业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就有一个程序员午休时健身猝死被认定工伤的案例。

  案件文书写道:刘涵(化名)是一名程序员,在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日,刘涵在完成了上午的忙碌工作后,于12:30来到公司附近的健身房健身,13:04健身结束后,正在更衣室换衣服的刘涵却突然倒地不醒。

  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呼叫救护车,13:30刘涵被抬上救护车时心电图显示“心室停搏”,当日15:24医院宣布刘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查明,公司与案涉健身房签有《合作协议》,约定健身房提供健身场地作为公司场地的延伸,供公司职工用以专门健身。公司《职工手册》载明,职工按照单位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八小时工作时间。

  应当认定事发时属于工作时间。刘涵前往指定的地点健身的行为属于在工作岗位状态。刘涵的情形属于我国工伤保险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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